一、為減輕學生(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的負擔,強化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增進全國學生(童)之保障及福祉,特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政策。學校(園)依法應辦理本保險為要保人,學生(童)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本保險對加保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之效力不因期間幼童結業或學生畢業而中斷。
二、依據「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凡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註冊繳納保險費在 8 月 1 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 8 月 1 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之效力至 8 月 31 日終止。
三、「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已載明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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