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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有關為確保國內旅遊及乘坐遊覽車安全,租用遊覽車時應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1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60157758 號函轉交通部 106 年 10 月 30 日交路字第 1060033652 號函辦理。
二、依交通部 106 年 5 月 26 日交路字第 10650071161 號令修正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4 條規定,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儲存資料並應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機關檢查。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完成建置遊覽車資訊平台,並將於 106 年 10 月底前完成介接所有遊覽車 GPS 資訊,各遊覽車業者車輛介接至該局平台之相關資訊,將於該局監理服務網(http://www.mvdis.gov.tw)揭露提供各界參考,爰請貴校(園)於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宜於契約訂定過程中併同確認業者是否依上開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並介接 GPS 資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避免遊覽車客運業者因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致影響貴校(園)租用遊覽車之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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