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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校園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臺南市楠西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手機 (含 3C 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09年 7月 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3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07 號「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
         
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
含 3C 行動載具)觀念。

三、管理細則:

  1. 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設備,泛指具備電信通訊或網路通訊功能之手機、行動電話、電腦、平板電腦等 3C 電子產品(裝置)。

  2.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至校。

  3. 學生攜帶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4. 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5. 學校所辦理之戶外教育活動、社團活動、學習扶助等課程,視同上課學習,受本辦法規範。

  6. 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在校僅可與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7.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或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8.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第一次違規予以口頭告誡、第二次違規,則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交由導師暫時保管至放學或活動結束,請學生領回,並告知父母勸誡。第三次違規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交由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學生愛校服務 1 小時。若一學期期間累積愛校服務 2 小時後, 即終止學生在校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之權利,得於新學期重新申請。

  9. 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攜帶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10. 嚴禁使用學校的公用電力插座為自己的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充電。

四、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

  2. 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1. 向學務處生活教育組領取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申請表,並詳閱使用規範,經家長及導師同意簽章後,將申請表交至生活教育組,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

  2. 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得於新學期重新申請;若違規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校方有權禁止學生使用手機(含 3C 行動載具),直到新學年才得提出申請。

六、本管理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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