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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歲及未滿12歲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

體衛組 / 2015-03-26 / 點閱數: 572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未滿 6 歲及未滿 12 歲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相關服務條件及項目,請提醒家長善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4 年 3 月 20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40044160 號函辦理。
二、「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服務對象時程如下:
(一)未滿 6 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二)未滿 12 歲之弱勢兒童:每 3 個月補助一次。
三、未滿 12 歲弱勢兒童認定條件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具福保資格。
(二)身心障礙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依戶籍地認定(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到外地『非戶籍地』就醫塗氟,請記得攜帶相關戶籍資料,以供醫療院所影印備查)。
(四)本項服務項目包括: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一般性口腔檢查、衛教指導(包含適量使用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餐後潔牙、健康飲食等),請提醒家長及主要照顧者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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