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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師確實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14674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學校特別權力關係已不符現代民主發展趨勢,學生於校園亦享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
四、請各校責成校內教職員對學生輔導與管教時,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辦理。

原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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