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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保險說明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8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085237 號書函辦理。
二、 106 學年度學保採購案面臨招標困難,歷經 6 次開標,無廠商投標流標,在 7 月 26 日第 7 次開標始順利決標,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三、招標期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保險公司多次反應:對於有理賠爭議案件,未依保單條款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提報該要保人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權責機關邀集相關當事人召開會議審議之規定辦理,而逕訴諸媒體,影響承保公司商譽,致廠商不願參與學保招標案投標。
四、該署復於 106 年 7 月 10 日相關會議決議如下: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配合保單條款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之後續處理機制,成立理賠爭議小組,以協助保險公司處理有爭議之理賠案件。
(二)該署成立中央理賠爭議小組,協助保險公司處理轄屬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爭議之理賠案件及對地方理賠爭議小組仍有疑義案件之調處。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成立內部稽核小組,加強投保名單之稽查;該署亦成立中央稽核小組,抽查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投保名單。
五、請各校(園)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學保資源得來不易,各級學校對於各項理賠事件,能確實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保單條款規定條件申請理賠,遇有爭議時應理性循上項說明管道申請審理,以符合學生團體保險互助與公平正義原則,讓學保的公益資源能夠源遠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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