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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訊 / 2022-02-21 / 點閱數: 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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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博愛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100.9.26 校長核可實施
一、凡本校在籍學生,悉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二、未依本規定完成請假手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計。
三、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
四、學生請假二日(含)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三日以上核轉生教組長與學務主任,七日以上者需呈校長核准。
五、請假如在考試期間內,不論何種假別,按請假規定手續即刻辦理核准後,另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所缺考之科目。
六、因偶發事故或生病在家不能親自到校請假,請電話聯繫級任導師或總機 2377905 轉 721 代為請假。
七、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得由家長或監護人函請續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八、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或活動;或參加經學校認可之單位,舉辦之公務或活動者(需經師長證明),准予公假。
(二)病假:學生因病需在家休養者,三天(含)以上需檢附醫師證明。
(三)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之事由,得准予事假。
(四)喪假:學生有關家人及親友之喪葬事由,得准予喪假。
(五)不可抗力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無法到校者,經證實不可抗力因素確實存在後,得准予不可抗力假。
九、請假程序
(一) 學生未能到校,除已請假者外,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 8 : 30 前向導師口頭請假,並於二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二)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先填寫請假單,並經家長簽名後,交級任導師轉核完成請假手續。
(三) 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准假。
(四) 完成請假手續後,請假單一份導師留存,一份送交學務處留存。
(五) 學生請假一律使用統一格式之請假單如附件(一),或由學校首頁之
【學生專區】網頁下載,網址:http://163.26.22.1,請家長以 A4 紙張直式列印,逐欄填寫並簽章後,由學生帶至學校完成請假手續。
十、請假流程:填寫請假單(家長簽名或蓋章)→級任導師核章(2 日內) →學務處核章(3 日以上) →校長核章(7 日以上) 。
十一、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

附件(一):

臺南市東區博愛國小學生申訴辦法及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設立「臺南市東區博愛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校長遴聘教師、家長會長及學生代表一名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與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相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得連選(聘)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擔任會議主席,並代表本委員會受案。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程序審議小組,由委員三人組成,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其餘二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審議申訴案件之受理與否。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之行政事務。
第八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並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前項在學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份者。
第九條 本校在學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出申訴時,本委員會得以專案審議之。
第十條 本校學生辦理申訴時,應詳填申訴書(如附件一) ,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交本委員會秘書,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證據。
第十一條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但影響學生權益確屬重大,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受理時,不在此限。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委員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第十二條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第十三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續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收件後,程序審議小組一週內決定是否受理,除有不受理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即召開委員會。並視需要指派若干委員先行調查,於二十日內作成決議,並完成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
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在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本委員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第十五條 如本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關係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暫時停止與本委員會有關職務之執行,至該案結案為止。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決定書,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決定書由召集人署名。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會議之表決,委員之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方能開議;並以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為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八條 學生遭受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局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局提出訴願者,教育局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評議決定書完成後,應按本委員會之組織與隸屬,經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有建議補救之具體措施者,應提出具體建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評議結果,申訴人應予接受。
本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委員會。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者,得移請本委員會再議(以一次為限)。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學校學生事務費支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生教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附件一 臺南市東區博愛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書

附件二臺南市東區博愛國小學生申訴意見評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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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3月29日 13時08分
59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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