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0年7月1日公告編號179695(諒達)續辦。 二、有關暑假期間未支給薪資情形下,各校不得要求代理教師至校工作相關規定,本局前以109年8月2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91036422號函及108年8月8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80929528號函(諒達)函知各校在案。 三、承上,旨案有關少數家長因故無法在家照顧學生者,請各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仍請優先協調正式教師針對有到校需求之學生提供基本照顧。 (二)若情況特殊,確有由代理教師在聘期外時間(如暑假)到校工作者,依教師到校工作之事實,以按日覈實發給薪資為原則。 (三)若代理教師至110年7月12日(含)前每日均有到校照顧學生之事實,其聘期得延長至110年7月12日。 四、上開說明三(二)、(三)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支應,如為教育部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之代理教師(如國小合理教師員額、國中1000專案等),則所需經費由各該相關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