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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16 | 點閱數: 230
說明:依據內政部 110 年 11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4703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15 | 點閱數: 308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1 月 4 日府人給字第 1101345062 號函辦理。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分別調整為 7.83%及 10.16%,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11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1000029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 說明: 一、依公保法第 48 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05 | 點閱數: 286
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0-13 | 點閱數: 274
說明: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各級主管應督導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販賣及團購等與工作無涉之行為,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予以嚴懲。
疫情相關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23 | 點閱數: 244
依來函,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22 | 點閱數: 205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本府衛生局 110 年 9 月 1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0016737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C 型肝炎懶人包網址: https://p.tainan.gov.tw/u/miym 。 三、 B 、 C 型肝炎篩檢資格: (一)45 歲至 79 歲民眾,終身補助一次。 (二)原住民, 40 歲至 79 歲者,終身補助一次。 四、 C 型肝炎篩檢院所: https://p.tainan.gov.tw/u/p2ib 。 五、如有任何篩檢問題,請洽詢本府衛生局聯絡人:( 06 ) 6357716 分機 245 戴小姐, E-mail : d00326@tncghb.gov.tw
疫情相關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點閱數: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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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人事總處轉知 為因應 Delta 疫情變化,請轉知機關各類人員,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腹瀉等症狀,請儘速就醫或篩檢,不要到辦公室上班。 機關對於有上述症狀的同仁,可請同仁請假或本權責實施居家辦公等 2 種方式,擇一處理: 1 、請假: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休假、病假及加班補休辦理。 2 、實施居家辦公:可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本權責辦理。 檢附本總處 110 年 7 月 6 日「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請參考。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7 | 點閱數: 502
感謝大家踴躍投票! ※本校 11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票選當選名單如下: ※票選委員應選 10 名,當選人 侯○閔 何○雯 劉○儒 蘇○芳 邱○修 王○英 黃○隆 曾○毅 江○勳 ... 觀看完整文章
疫情相關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8-31 | 點閱數: 275
110 學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前(110 年 8 月 24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有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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