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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管理員 - 教務 | 2018-08-27 | 點閱數: 361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六、核發金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 15,000 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 10,000 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七、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重大天然災害以外之其他重大災害發生後,其有協助受災民眾之必要,而依本會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九、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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