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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宜慧 - 協進新聞 | 2021-08-03 | 點閱數: 239

一、因教育部於 110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2.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3.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4.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6 條、第 7 條或第 8 條規定,不得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5.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6.增訂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7.增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
8.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原為 30 日修正為 3 個月。

二、檢附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法規條文、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