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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2-21 | 點閱數: 107

一、請填具申請表 1 式 2 份,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繳驗收費單據影本 2 份(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並簽名及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另行政院通過「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依前開原則此方案不能與「公教子女教育補助」同時領取。  

 1.私立大專院校:每學期定額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若要選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辦理方式建議如下:

(1) 若拿到私立大專校院註冊繳費單(已扣除1.75萬元),請暫時不要繳費,先行聯絡子女教讀大學收費單位改製繳費單(不扣除1.75萬元)繳費後,再檢具收據向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額度(3.58萬元)。

(2) 若已繳費完畢(註冊繳費單已扣除1.75萬元),請向子女就讀學校繳回1.75萬元,取得收據,於申請本校子女教育補助額度(3.58萬元)時,附上已繳費完畢單據及繳回1.75萬元收據。

  配套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

  2.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全免費。

三、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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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7日 15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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