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為教育局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一案。
二、教師請假規則主要修正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用時,應予協助之角色。
(四)其於調整部分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檢陳「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總說明」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