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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季穎 - 學務處 | 2016-11-15 | 點閱數: 651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 法相關規定與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五、監測、預警及聯繫作業處理原則:

(一) 監測: 1、由環保署逐時監測空氣品質並適時發布訊息。 2、依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之空氣污染指標 Pollutants Standard Index (以下簡稱「PSI 值」)連續二小時達 100 以上( PM10 達 150μg/m3 以上),即啟動聯繫作業,並通知學校進行防護措施。

(二) 預警: 1、停課原則:依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 http://taqm.epa.gov.tw/)全國空品區空氣品質預報,前一日下午五時預報次日 PSI 值達 400 以上( PM10 達 500μg/m3 以上、 PM2.5 達 350.4μg/m3 以上),即達停課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參考各空氣品質區之預報 PSI 值,共同會商決定是否停課及相關因應措施。

2、高風險族群之學生,於預報 PSI 值達 300 以上( PM10 達 420μg/m3 以上、 PM2.5 達 250.4μg/m3 以上),或前目情形經地方政府決定不停課者,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 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一) 基本防護( PSI 值達 101 以上 299 以下)

1、加強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健康防護宣導。

2、學生及幼兒於上、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應配戴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具。

3、師生於室內上課時,得適度關閉門窗,減少暴露於不良品質之空氣中。

4、學校及幼兒園地點位於交通繁忙街道上者,宜避免長時間逗留戶外。

5、 PSI 值達 200 以上,高風險族群之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工,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 盡量避免長時間戶外活動。

(二) 緊急防護( PSI 值達 300 以上; PM10 達 420μg/m3 以上、 PM2.5 達 250.4μg/m3 以上)

1、達到緊急防護程度,地方政府應啟動緊急聯絡網,立即通知(如:簡訊或傳真等)轄區內學校及幼兒園,並請學校及幼兒園通知師生做好緊急防護措施。

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

4、學校應視室外課(體育課)、戶外教學或觀摩活動之活動地點空氣品質條件,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5、高風險族群之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工,應加強個人健康自主管理,並避免外出及劇烈運動。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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