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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寶猜 - 學務處 | 2025-09-02 | 點閱數: 112

臺南市永康區勝利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14.08.29 校務會議修訂後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6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

三、管理範圍:

(一)本校國小部學生。

(二)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本校 3-6 年級學生須由家長申請,經本校同意後,申請攜帶手機至學校,並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管理細則:

(一)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至校。

(二)學生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且不可私自接學校電源進行充電。

(三)校園內上學期間使用手機,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經教師同意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教師如查獲經申請通過的學生違規使用手機,由學務處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放學後請學生至學務處領回手機,並將違規使用手機通知單帶回家讓家長知悉和請家長簽名,隔日將表單交回學務處(若遇假日則順延到假期結束之隔日)。

(五)在校違規使用手機滿三次即註銷其使用資格,並禁止帶手機到校。

(六)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若攜帶手機到校,由學務處電話通知家長並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請學生放學後至學務處領回。

(七)於使用行動載具(手機、智慧型手錶等)時,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並確遵網路社交規範不隨意攻訐抵毀他人、散佈不實情事或隨舞點讚、留言贊聲等情,違反相關法令者除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他人、學校聲譽損壞者,另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議處。

五、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手機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手機

(二)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六、申請程序:

(一)向學務處生活教育組領取使用行動載具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接著請導師簽章,申請表交至生活教育組,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由校長或校網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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