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為俾利貴園辦理 5 歲幼兒教育補助作業,請於 2 月 22 日(一)中午 12 時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 5781 號完成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雜費及各項代辦費收費填報,本局將依各園填報內容審核本學期收費總額(計算項目限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及餐點費),並設定幼生管理系統之收費標準。
二、為保障家長權益,幼兒園如有逾備查收費數額之情事,且經查察屬實者,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8 款核處;至涉及 5 歲幼兒收費規定者,除前開規定外,另依本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幼兒園應即退費,且自次學年度起二學年不得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雜費及各項代辦費應於實際教保服務期程內計算,不得超收。
三、另,幼兒園不得任意調漲費用,代辦費有調漲者應依規定函報本局,爰本學期代辦費業經調漲者,請將本局備查文號載明於填報事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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