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如附檔)請參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現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係於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訂定,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修正,茲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函頒施行,並為配合學校考核管理實務運作之需要,使處理規範更臻週延妥適,爰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規範更臻明確,修正全市性(市賽)係指該組(級)至少八區或十二隊(人)以上參與之活動或競賽及為全國該組(級)至少六縣市以上參與之活動或競賽。依據本局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南市教人(二)字第一○六○○八二五七○號函規定,爰配合增列各學校處理權責內應辦之例行性或經常性事項無特殊成效或具體貢獻者,不予獎勵。(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配合修正各校教師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報本局核定發布,職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報本局層轉市府核定發布。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因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點第四點修正,爰配合修正,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除特殊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因本局各科(室)暨所屬機關各校提報獎勵案件之方式及使用表格不一,造成學校作業困擾,爰統一辦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修正附表。(修正規第八點附表)
六、代理教師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適用對象,爰於準用對象中刪除,並依體例修正「準用對象」用語為「比照對象」。(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七、行政規則未規範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訂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二點)
八、行政規則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係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事項,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訂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