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石門國民小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總則與宗旨:
本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訂定,全體教職員工、自營作業者及受指揮監督之工作者均應切實遵行,以維護校園作業安全。
一、各級權責與管理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辨識工作危害、管理機械設備、規劃化學品通識及實施教育訓練。
- 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災害防止事項,擬定安全作業標準並督導所屬實施。
- 現場作業人員:作業前確實檢點設備,遵守安全守則並佩戴個人防護具。
二、核心工作安全標準
- 設備維護:機械掃除或修理需在完全停止運轉後進行;相關檢查紀錄需保存 3 年。
- 墜落防止:高處或開口作業須佩戴安全帶;使用梯子應確保穩固並有人員在下方協助。
- 電氣安全:嚴禁赤腳作業,遇設備故障應通報技術人員維修,不得擅自拆裝。
- 堆置防護:物品堆疊應使用繩索綑綁或限制高度,防止倒塌掉落。
三、健康指導與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工作者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危險性設備需領有證照始得操作。
- 定期健檢:65歲以上每年一次;40-65歲每三年一次;未滿40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
凡發生死亡、3 人以上罹災或 1 人住院之重大災害,須於 8 小時內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現場除急救外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遵守安全守則,落實自動檢查,確保石門校園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