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摘要
為規範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出差之旅費報支,特訂定本報支要點。本要點涵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之支領標準與程序。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核心要點
- 報支期限:出差事畢後,應於 15 日內依規定格式檢具報告表與書據報核。
- 誠信原則: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
- 住宿限制:出差地點距離機關 60 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 通訊優先:若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 旅費報支數額參考表
| 費別 | 報支說明與標準 |
|---|---|
| 交通費 | 1. 搭乘標準車廂之高鐵、火車、捷運等覈實報支。 2. 駕駛自用汽車者,按必要路程每公里 3 元報支;機車每公里 2 元報支。 |
| 住宿費 | 每日上限:平日 NT$ 4,500 / 假日 NT$ 3,500(應檢據覈實報支)。 |
| 雜費 | 1. 出差單程超過 60 公里:雜費每日 NT$ 300。 2. 出差單程 5 公里以上 60 公里以下:雜費每日 NT$ 120。 |
💡 溫馨提醒: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除經機關學校核准者外,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