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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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安平區石門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4256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42563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
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已有明文,又保訓會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三、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本校使用國產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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