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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7-10-30 | 點閱數: 370

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
業要點」,辦理 106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10 月 17 日部銓三字第 106
4272217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實務運作時須注意事項:
(一)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 104 年 10 月 7 日
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該部前已配合相關釋示,修正考
績(成)通知書之附註,業於本年 3 月 23 日以府人考第 106
0251726 號函知在案,請配合辦理。
(二)鑒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考績法相關規
定辦理,致有考績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經撤銷者,
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1、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
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2、各機關評定考績時,對據為考績之具體事實,應詳為
調查後再為考評,並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
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及加計受考人
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予以評分。
3、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其覆核程序,應依考績
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辦理,如
有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
擬;一條鞭人員應循一條鞭系統依權責評擬;各機關
單位主管、無隸屬單位之人員,應由機關首長評擬;
長官覆核後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
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等。4、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
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確實依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三)相關規定及修正考績(成)通知書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查詢。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ove is a chord in life,not a solo.

愛是人生的合弦,而不是孤單的獨奏曲 。

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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