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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9-07-04 | 點閱數: 366

提醒依法應聘僱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單位確查所聘之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證明是否己更換新證並在有效期限內,以符合法定進用規定。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定額進用」新制業於
98 年 7 月 11 日實施。其中第 38 條第 1 、 2 項規定:「各級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
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
總人數百分之 3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
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1 ,且不得少於 1 人。」第 3 項規

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
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
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 43 條第 2 項規
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項標準

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
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
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二、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6 條規定,持永久效
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 104 年 7 月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前辦理
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至今臺南市仍有 600 名持舊制永久
效期身心障礙手冊之身障者尚未完成換證,至今年 7 月 10 日
逾期未辦理者,依法將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三、綜上,提醒依法應聘僱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單位確查所聘之
身心障礙員工之身心障礙證明是否己更換新證並在有效期
限內,以符合法定進用規定。

四、另貴單位如有徵求身心障礙者之需要,得洽本局安排專人
協助徵才事宜。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ove well,whip well.

愛之深,責之切。

富蘭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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