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新市國民中學112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105.01.15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11.05.05修訂 111.05.呈核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3.04.15南市教課(一)字第1130542363號
二、主旨:為鼓勵學生注重多元價值與人格情操的培養,凡在某方面有具體事蹟之表現傑出畢業生,可獲頒市長獎。
說明: 1.送件:5/24(五)12:00截止收件,送交註冊組 2.注意:第2頁備註 |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南市立新市國民中學。
四、給獎對象: 112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
五、給獎名額:24位(畢業班級數乘以3倍)
(一)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核定。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六、給獎項目及評定標準如下:
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2.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
出表現者。
3.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三個領域各佔百分之
50:25:25。
4.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5.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6.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
出表現者。
7.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8.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
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可得4 分,第4名可得3分,第5名可得2分,第6~8名可得1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高以6分為限。
9.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一;
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
認定之。
10.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七、其他:
(一)本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
家長代表、各處室主任、註冊組長、三年級導師。
(二)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
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為出席。
(三)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八、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得由本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九、本計畫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得獎名次對照表(臺南市教育局版)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特優 |
優 |
甲 |
|
|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
|
金牌 |
銀牌 |
銅牌 |
佳作 |
|
|
◆備註:
英國首相邱吉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