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6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35803000A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以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86A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中第 53 條至第 59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規定,自 113 年 6
月 21 日施行,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
三、學生獎懲紀錄及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自 113 年 6 月 21 日起申訴期限更改為 40 日),併請修正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俾符法制。
四、 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教育部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
/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
料提供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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