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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5-04-13 | 點閱數: 551
  1.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4 年 4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65861 號函辦理。
  2. 檢附「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 1 份。
  3.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4 日至 5 月 7 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 5 月 7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小組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4. ()服務條件:
  5.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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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 do anything we want as long as we stick to it long enough.

只要我們能夠堅持下去,我們可以做任何事。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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