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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5-06-10 | 點閱數: 620

1.     總統府公報第 7197 號(網址連結(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
2.    依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第二項)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司法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釋字第七○七號解釋,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為使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爰制定教師待遇條例。
3.    本條例施行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第 26 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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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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