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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4-11-07 | 點閱數: 963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爰學校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係屬非現職人員,尚不得辦理退休。惟於回職復薪後,方屬退休條例適用對象。
二、次查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13295 號函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職當日辦理退休。

(二)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

三、綜上,本局對已核定回職復薪,但尚未復職者之退休作業規定如下:

1 、本局臨櫃審查僅檢查各項資料是否正確齊備但「不予收件」。

2 、於回職復薪生效日往前推算 2 週時,由服務學校將退休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查。

3 、因尚在留職停薪者若係屬非現職人員,無法核定退休,其退休金、優惠存款等權益可能受損,爰需於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中「本人未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擬退休生效日 3 個月前申請退休,如因作業不及,致退休金、優惠存款等權益受損,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之欄位「一定要」勾選。

4 、本局俟申請退休之人員回職復薪為現職人員身分時,始核定其退休案。

四、舉例說明(非現職人員申請退休):

(一)基本資料:

1 、教師王大明申請 104 年 2 月 1 日退休。

2 、侍親留職停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30 日止。

3 、回職復薪: 104 年 1 月 31 日。

(二)退休申請程序說明:

1 、王師回職復薪日( 104 年 1 月 31 日)前 2 週,由服務學校將退休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查。

2 、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中「本人未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擬退休生效日 3 個月前申請退休,如因作業不及,致退休金、優惠存款等權益受損,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之欄位「一定要」勾選。

3 、王師於 104 年 1 月 31 日始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師,亦即為退休條例適用對象,故本局於 104 年 1 月 31 日始核定退休案。

五、權益影響:

學校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因非現職人員,故不得辦理退休,倘因回職復薪時間致使各相關機關(例如:公保部、退撫基金會等)於退休生效日後始完成撥款動作,恐影響退休人員其公保優惠存款、舊制及新制退休金等入帳及計息時間。因本項作業程序攸關退休者之權益,請各校人事人員務必確實轉達該類人員並加以解釋說明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I'm a slow walker, 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我走的很慢,但我從來不會後退。

美國總統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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