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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訪客 - 公告宣導 | 2014-11-21 | 點閱數: 788
  1. 依法務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辦理。
  2. 個資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惟有關個人資料基於具體個案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相當廣泛(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若符合上開但書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包;在個案適用及認定上,不宜過度偏廢、因噎廢食,遽而停止一切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否則將不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所定「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之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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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an do anything we want as long as we stick to it long enough.

只要我們能夠堅持下去,我們可以做任何事。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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