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製作班級成績單發給學生
(家長至校長室反映收到全班成績單,依據以下說明,請老師留意,不宜製作全班成績單給學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24395 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旨在避免因公布成績或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承上,請 貴校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全班排名及成績,本案為本市教學正常化訪視之重點項目,亦已列入教育部對地方政府之統合視導考核項目,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卓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