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補助「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籍學生請領學用費」乙案。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第四點辦理(附件一)。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
三、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原住民籍學生,每名每學期可請領學用費新臺幣 500 元。
四、請領方式如下:(一)公立學校:請檢附統一領款收據(事由請與委託收支清單填寫一致)、委託收支清單(附件三)、學用費名冊(附件二;請務必確認學生簽章);學用費名冊請另影印乙份留校備查。(二)私立學校:請檢附上開文件外,另將「學用費名冊」黏貼於原始憑證上。
五、申請文件請於 106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臺南市東區崇善路 1155 號)薄培瑤教師彙辦,俾利辦理撥款事宜。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