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人員勤休新制」,請各單位處室協助配合,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 辦公時數規定:每日每月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平日加班上限 4 小時、假日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如有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如詳閱附件勤休制度宣導)。
- 加班補休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 加班補休銜接:遷調且年資未中斷者,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公立機關學校續行補休。
-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 Q&A 及勤休制度宣導海報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