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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5-19 | 點閱數: 625
轉知行政院訂頒「中華民國 105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如附件。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5-19 | 點閱數: 516
轉知「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原則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鼓勵各校積極發展國際教育,以擴展師生國際視野。惟各校進行國際交流活動日漸頻繁,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對學校人員出國有明確規範,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供各校遵循辦理。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5-19 | 點閱數: 665
轉知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乙份(如附件)。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5-18 | 點閱數: 541
轉知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7 條業經勞動部修正發布施行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7 條業經勞動部於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46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4-17 | 點閱數: 751
一、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業於 104 年 3 月 9 日召開,重要決議如下: (一)案由一案號 1 :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一款第二目為「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國小特教班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該特殊教育班(類)合格教師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決議:經投票表決,不予修正。 (二)案由一案號 2 :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4-17 | 點閱數: 507
檢附「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 1 份。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4-10 | 點閱數: 700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4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36575 號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4 月 8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342852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 18 條規定:「(第 1 項)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第 2 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93 年 3 月 17 日勞動三字第 0930012452 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4-10 | 點閱數: 562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檢附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3-26 | 點閱數: 610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2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29568E 號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296142 號函辦理。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修正內容如下: 第 十 二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5-03-26 | 點閱數: 749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5782 號曁臺南市政府 104 年 3 月 23 日府人給字第 104019902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銓敘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8 條規定,至少每 3 年須精算公保費率,繼前次精算( 99 年 12 月 31 日)後,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辦理本(第三)次精算,精算結果已達法定須調整公保費率 5%之差距,爰召開旨揭會議研商調整費率事宜。 三、旨揭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整理如下: (一)討論事項一:「公保保險費率需否依本次精算之平準保險費率調整」一案,決議依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為 8.83%(現行公保費率為 8.25%)...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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