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3年8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30781246號函轉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3年8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3445號函辦理。
二、請同仁於本(103)年9月30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辦理10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子女就讀學校、年級如有變更,請先知會人事室更新。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申請人若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等),則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四、請審慎檢視所送資料正確性(包含繳費收據各欄位及申請人與子女個人資料),及有無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