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市未與教師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前,有關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請查照。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5月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0451129號函辦理
二.教師工會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依下列規定作業辦理: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教師團體,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二)各校應於不影響校務運作及學生課務之前提下,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三)核給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請假人應向校方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而非凡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假,校方即應依權責准假。
(四)實際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校方申請公假,校方應審究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不宜學期初即預請整學期之會務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