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補助4小時諮商鐘點費,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4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二、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三、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他人。
四、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15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 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1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五、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六、申請管道,如附件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