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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723號函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1)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教師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 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本案原住民籍學 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 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逹悟 )、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16族;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 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3條第2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 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清寒助學金」,因與本案「 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 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114學年度 第2學期申請資料請於115年3月31日(星期二)前,將 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2,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切結說明欄請申請學生務必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成績證明請務必顯示各科成績分數。【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會統一協助開立成績單】
4、各校申請合格名冊(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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