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訂頒「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說明:
1.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或學術研究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發給104年年終獎金
2.導師費及特教津貼不列入年終獎金發給計支標準數額
3.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4.104年年終獎金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一次發給
5.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