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修訂健保費補助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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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臺北市滿1年老人健保費補助資格,由65歲提高至年滿70歲;但104年12月31日(含)前年 |
滿65歲者仍繼續補助。補助資格若有疑義,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02)272569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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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臺南市年滿65歲且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補助由全額改為上限金額為地區人口保險費(目 |
前為749元)。補助資格若有疑義,請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06)2991111分機8360或8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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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市政府修訂補助對象如下: |
(一)設籍高雄市滿1年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稅捐稽徵機 |
關核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其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者。 |
(二)設籍高雄市滿1年領有中、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且經稅捐 |
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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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資格若有疑義,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7)3373376~78、身心障礙福利科 |
(07)3308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