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善化區茄拔國小何麗玉校長調任至永康區三村國小。
  • 113年7月25日13:30-14:00舉行萬安47號演習,進行人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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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寧順 - 學校公告 | 2016-04-13 | 點閱數: 88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102年6月25日府人考字第102052808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本府以102年7月23日府人考字第1020651966號函轉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據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關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四、除上述人員外,本校教師(含代理教師).臨時人員及工友比照辦理,並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五、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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