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園時事要聞:摘自2016年08月29日蘋果日報
月賺6萬元 誘逃家少女陪酒
高市警方日前尋獲一名失蹤少女,赫見少女手拿名牌包和iPhone手機,警方起疑追問,得知少女逃家期間竟當起陪酒坐檯的傳播妹,循線調查,破獲涉嫌吸收少女陪酒的經紀公司,查獲六名涉案成員並將四名陪酒未成年少女交由社福機構安置。
自營美容賺小姐錢
前鎮警方表示,今年七月中旬,一名李姓少女(十六歲)逃家,尋獲後發現少女提COACH包,手機是兩萬多元的iPhone。警方追問獲悉,少女到高市一家名為「party經紀公司」當傳播妹,到酒店、KTV坐檯陪酒。
警方上周四到經紀公司另開設的美甲店查緝,查獲花名「依依」(十七歲)、「雯雯」(十六歲)兩未成年少女打扮入時準備上工,另於帳冊查出兩未成年少女資料,將經紀公司蘇姓負責人(三十二歲)與五名成員和四位少女帶回偵訊,對經紀公司竟包辦美容賺小姐的錢,直呼:「真是多角化經營。」警方發現,蘇嫌還以臉書吸收缺錢女性加入。
少女供稱僅陪客人喝酒,價碼每小時一千,扣除三百元抽佣,時薪約七百元,每天以四小時計月收可達六萬元,但都否認性交易或吸毒。偵訊後依妨害風化、兒少性交等罪嫌移送偵辦。
貮:相關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益保障法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
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
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