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3年10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31033023號函轉據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台內移字第10306063585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增列第3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三、本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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