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1份,請查照
說明:
壹.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90457E號函辦理。
貳.依其規定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一)、服務屆滿十年,每人一次 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二)、服務屆滿二十年,每人一次 發給獎金新臺幣六千元。 (三、服務屆滿三十年,每人一次 發給獎金新臺幣八千元。 四、服務屆滿四十年,每人一次 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参.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