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如養育2名以上之3足歲以下子女,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胞胎子女)者,符合公保法請領規定時,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6月8日部退一字第107451828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有關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本府107年5月31日府人力字第1070614699號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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