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校(園)差假管理,教育人員之加班應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107年5月1日生效
說明: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於107年5月1日修正施行,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請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