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27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行政院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有關風災、水災部分請依本府107年5月16日府人給字第1070552069號函轉行政院修正之標準表辦理。旨揭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應依行政院99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2047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