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61910號函轉教育部108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48757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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