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說明:
一.: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
1.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
2.另針對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
於本規則研修過程中,部分公務同仁反映因公務繁忙,服務機關爰未准其實施休假,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休假權益等意見,是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2點規定,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
二.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