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3年8月1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767158號函轉據教育部103年8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13295號函辦理。
二、摘錄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