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2 年 9 月 2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8600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及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訂定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