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考試院修正「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6 點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及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7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053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第 3 點: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單身者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 1 萬 6,5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 2 萬 7,500 元,並明定定期檢討機制。
(二)第 6 點: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為單身者每節發給 2 萬 3,2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 3 萬 9,800 元,並明定定期檢討機制。
三、因應前開修正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提高照護金額,本年度端午節及 114 年度照護金發放相關事宜,依銓敘部規定如下:
(一)113 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端午節無須重新提出證明文件並免予審核。至於 114 年度年節照護金,仍須依規定申請及審核。
(二)本年度端午節( 6 月 10 日)開始領取照護金者,放寬申請期限-至遲應於本年 8 月 31 日前,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如附件),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由機關依規定審核。至於是類人員 114 年度年節照護金之發給,仍須依規定申請及審核。
四、申請文件請檢附以下文件:
(一)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戶口名簿影本及 11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惟申請有眷屬年節特別照護金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二)有關 11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節,貴機關可就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人員,主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或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調閱財稅資料。
(三)除上述申請人資料以外,請彙整填寫各機關(學校)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
五、檢附「考試院令影本、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Q&A 問答集、圖解懶人包各 1 份;相關資訊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及本府人事處網站。